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麗瑛
王慈宇 王靜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慎敏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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