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浚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洪浚滐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