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33號聲明人 黃盈堯
黃盈舜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黃盈堯、黃盈舜係被繼承人 黃蔡月好 之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明人黃盈堯、黃盈舜前於104年12月30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黃蔡月好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於105年1月7日以新北院 霞家潔 105年度司繼字第1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業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聲明人等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