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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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32號原告 鄒導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靜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廖靜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廖靜之住所或居所,又依被告之入出境資料所示,被告已於民國90年4月25日出境國外,惟因原告未提供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