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杜玲 送達代收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 林茂唐 被告 陳麗卿 被告 方瑞豐 被告 曾敬翔 被告 林阿溪 被告 吳洋銘 被告 劉嘉惠 被告 陳美幸 被告 許水清 被告 張家豐 被告 曾秀英 被告 侯秋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內容,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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