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孟翰 、 蔡昀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孟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