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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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882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綵騎實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對第三人 詹承照 有債權存在,並非對綵騎實業社有債權存在,經本院110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對綵騎實業社有債權之釋明文件,惟嗣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不足以釋明伊對綵騎實業社有債權存在,是其請求顯無理由。另聲請人又主張 伊得代位 詹承照對綵騎實業社請求250,000元之出資額,惟經審核其所提出之文件,亦不足以釋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代位權可成立並生效,是聲請人之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