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台附字第7號上訴人 林政逸 被上訴人 張金素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張金素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被上訴人及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林政逸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而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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