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53號聲請人 陳惠玲 律師(即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曾強 與被上訴人曾奉照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