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83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0年4月7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6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6日生效),亦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