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更正判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文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更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該送達於同年7月29日發生效力,聲請人遲至109年11月23日始聲請再審,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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