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告 蔡明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范其瑄 律師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張鳳飛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