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告 何榕庭 當事人與 何榕峰 等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對本院
110年7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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