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輝上受刑人因偉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裁判處有期徒刑1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