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號抗告人 余隆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如君 、 李佳陵 、 李侑潔 及 李青芳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邱光吾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