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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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銓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諭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銓鼎國際有│板信商業銀│109年8月5日│240,000元│GM0000000││││限公司林│行板橋分行│││││││諭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