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0號聲請人 盧秀綢 相對人 許坤 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5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家補字第45
4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