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90號聲請人 黃淑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柏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請求本金(台端100年3月25
日陳報狀稱債務人已還款部分金額,須扣減之)。
二、 陳明 正確利息起算日(自提示之98年12月1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