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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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曾玉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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