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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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4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王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