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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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 許雯倩 (原名: 許秀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將該筆信用卡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僅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未提出電腦帳務明細表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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