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四號
自訴人甲○○○. 周偉 被告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