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548號、95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伍小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以中分六警偵字第九五00三七三五九號移送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二十三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五小包,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嫌乙案,經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六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乙紙附卷可稽。因前開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五小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五小包,其上殘留之安非他命已無法與該塑膠袋剝離,應全部視為被查獲之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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