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四0號、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九、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九、一二一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0點二四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九、一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被告持有之海洛因合計淨重0點二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海洛因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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