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執聲沒字第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即具保人甲○○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後,將其釋放,嗣該案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甲○○到案執行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一紙、送達證書二紙、拘票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簡覆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一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在卷可證,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上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