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壯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蔡富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麗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麗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壯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闕壯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陸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