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陳錡錩
被   告  劉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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