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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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丁○○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