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8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鄉林凱撒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