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理彬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943號),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彬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1至7,宣告刑共21月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減除刑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8至10,總宣告刑30年8月有期徒刑,經寬減宣告刑,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受刑人自民國81年開始涉及毒品,許多次判處罪刑,83年間起出入監執行,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18頁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