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7號抗告人 游本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趙延順趙嘉文 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賴武志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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