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57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告 吳月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信用借款契約書肆、其他共通約款第20條約定,就該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一項就違約金部分,原請求自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110年6月28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減縮違約金請求為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6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5月21日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65,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5月25日起至98年5月25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每月應繳納利息,前三期按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四期起改按年利率12%固定計算,若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1月18日公告,並自103年5月18日生效施行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違約金之規定,故違約金請求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為限制。詎被告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812,121元未清償,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全部款項及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3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單位:新臺幣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812,121元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6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2%,及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9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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