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8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務人經典烘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