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6號

上訴人 吳麗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臺温 間請求返還數字貨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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