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借款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於99年1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23,976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第1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