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淑金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至被告偵訊中固辯稱:我想說我跟000說好了,結果隔天晚上陽明所打電話給我,說有保護令,…所以我才去找000,我到現場都沒有講話,躲在神桌下,沒有出來等語(偵字卷第61頁)。然查,訊據被告於偵訊中已自承民國110年
8月26日前往000之住處與工作場所即高雄市○○區○○○路○○號前,已於陽明派出所收領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保護令之裁定,且已清楚知悉保護令誡命其應遠離000上開住處與工作場所30公尺(偵字卷第60至61頁)之內容,足見其對於自己執意前往上址並留滯其內之行為實屬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自難諉為不知,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被告應遠離被害人000之住處與工作場所至少30公尺,竟無視於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執意前往000住處與工作場所,並躲在該處之神明桌下,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之戒命,藐視國家公權力,所為誠屬不該;復審酌其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能體認自身行為之不當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宗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020號被告乙○○女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原為000之配偶,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000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3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000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且應遠離000之住處與工作場所即高雄市○○區○○○路○○號30公尺,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於110年8月26日20時50分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收領上開保護令裁定而知悉該等保護令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同日21時30分許,至000上開住處,並躲在神明桌下自言自語,而未遠離000前開住處30公尺,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之事項。嗣經000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進入被害人000住處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
伊跟000說好了,沒想到隔天晚上陽明所打電話告訴伊有保護令,伊才去找000,伊躲在神桌下沒有做什麼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甚詳,復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2份、家庭暴力通報表附卷可稽,堪可認定。又被告未遠離被害人住處及工作場所,並拒絕離去,顯已違反保護令內容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檢察官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