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春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103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後,以該署103年度執更己字第811號指揮書自104年1月8日起指揮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即無逃亡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邰婉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