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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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77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被   告  陳尹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現
金卡消費借款,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年5月31日將住
所地遷移至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此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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