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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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紹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昶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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