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鄧啟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關於上訴人訴之追加部分裁判費之徵收係屬第二審職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