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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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玖拾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於民國97年9月30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97322768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6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11月12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姦体診書」等90冊色情漫畫,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6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扣案之色情漫畫90本(保管字號:97年度保管字第001723號,見偵查卷第58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同上偵查卷第5至7頁、54至55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