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典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285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經傳、拘無著;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經該署函覆:傳喚、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此有具保人及被告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辦案進行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月11日竹檢國執典99執50字第00680號函、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9日中檢輝執癸99執助65字第029064號函等資料影本、本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297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字第
50號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年執助字第65號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份、送達證書影本5份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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