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80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理人 蘇德輝 債務人 孫李金 即樂陶商行債務人 孫瑋廷 債務人蘇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㈡壹佰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均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