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債權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67,481元?(與所附發票總金額167,480元不符)。
㈡確認請求執行程序費用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支付命令僅得請求督促程序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