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債權人 蕭碧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燕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蕭碧珠借款新臺幣30萬元之釋明資料
及其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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