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健元 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健元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之清算程序業經鈞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其所提更生方案始終未能依債權人會議可決,復認難為公允而得逕裁定認可,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民國99年7月14日司法事務官以其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本院再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66號裁定不免責、99年消債抗字第141號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102年10月15日聲請人復為免責聲請,仍遭本院以未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於103年5月21日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廢棄原裁定並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且該裁定業於103年5月26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即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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