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26號債權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裕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義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邱義鈞住居於彰化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且依卷附授信約定書影本第十三條約定,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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