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謝秀英 被告 康金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即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李佳靜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