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 陳金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銀行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銀行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1年11月12日止,惟因該公司股東尚未協調完成稅捐債務問題,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3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5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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