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張敬昇 被告 蔡倍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呂超群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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